保监会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股权激励 要求从重从快
2012年3月1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采取将股权激励与公司上市简单挂钩、夸大公司上市带来的收益等手段,诱导公众成为销售人员,诱导销售人员、客户购买与其真实保险需求不匹配的保险产品。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要坚持“抓早抓小、从重从快”的原则,重点关注上市计划与股权激励挂钩、业务发展速度和业务结构异常的机构,切实承担风险管控责任,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2010年11月,针对保险中介机构滥用股权激励做大保费规模的问题,保监会发布《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存在损害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监局要依法从严从重快查快处;对因实施激励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利用激励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依法移送;对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向社会披露,提示公众警惕。
以下是公告原文: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激励行为,防范化解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实施股权激励,不得采取将股权激励与公司上市简单挂钩、夸大公司上市带来的收益等手段,诱导公众成为销售人员,诱导销售人员、客户购买与其真实保险需求不匹配的保险产品。
二、各保监局要继续坚持“抓早抓小、从重从快”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重点关注上市计划与股权激励挂钩、业务发展速度和业务结构异常的机构,严格督促其认真自查自纠,切实承担风险管控责任,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