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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实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
时间:2017-07-10 10:14 来源:东方财富网 作者:点击:

     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事实上,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十分复杂。从渠道而言,一位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表示,“最应该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是个险代理人渠道,但个险代理人流动性较大,成本较高,实际操作存在困难,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如建立行业黑名单、征信体系等;银保渠道涉及银行利益,而银行往往比较强势,保险公司针对银保渠道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银行可能会采取拒绝合作的态度。”

  从险种而言,一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理财类保险产品的销售问题基本可控,保障类保险产品出现的问题较多,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也较大,并且违反了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对保障类保险产品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积极性更高一些。”

  这些问题《办法》均有所考虑。如涉及录音录像实施范围部分,细分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这两类。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凡是“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必须同步录音录像;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对于这类机构只有在“销售投连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情况下,才须在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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