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保护法》保险消费者的新保障
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二次修改后的《消费者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此次修改明确将金融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其中不少的条款与保险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关注新《消法》的新表述,将为保险消费者带来哪些新保障。
更严格规范格式条款内容
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等领域广泛应用,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优势。但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部分格式条款,也因片面减轻经营者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而常常遭人诟病,相信不少人都有面对合同无从看起的困惑。对此,新《消法》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律,对消费领域格式条款做了进一步规范,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和 “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针对的内容体现在保险合同上即为 “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保险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间”、“免责条款”、“客户服务指南”、“争议解决”等。相对于《保险法》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仅限于免责条款,新《消费者保护法》要求的范围有所扩大,说明义务的要求也更高。
更全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指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新《消费者保护法》首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利确认下来。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频遭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新《消费者保护法》对客户信息保护责任提出更高要求。新《消费者保护法》对保险公司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方面提出三大义务:明示义务,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同时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
更便捷解决消费者维权难
新《消费者保护法》针对当前消费者维权难题,大胆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了消费者维权的制度设计,如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确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这意味着消协在接受咨询、受理投诉、委托鉴定等方面将履行更多职能。具体到保险业,作为经营者代表的保险行业协会和作为消费者代表的消费者协会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新《消费者保护法》进一步加大行政机关监管责任,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一是强化了对保险公司服务的监管职责。新《消费者保护法》要求各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这将推动保监会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测评。二是缩短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时限。新《消费者保护法》要求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