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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后首份季报披露 中融等3险企偿付能力不足
时间:2016-05-10 16:54 来源:和讯网 作者:神华保险代理 点击:

    2016年一季度“偿二代”正式实施,并进入“以季报为核心的报告制度”阶段,以满足监管的及时性要求。截至5月9日,各家保险公司披露的一季报显示,12家寿险、2家财险公司在“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其中中融人寿、新光海航人寿、国泰财险显示严重不足,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8.22%、-3.91%、63.63%。

 
  因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责令中融人寿停止开展新业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中融人寿方面表示,正在加强与股东沟通增资工作,尽快使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恢复相关资格。预计2016年三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各季度均处于净现金流入状态。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注意到,新光海航人寿更显处境艰难,大股东海航集团和新光人寿2015年12月、2016年4月两次就改善偿付能力未达成有效共识,增资事宜尚无明确时间表。而早在2012年4月达成增资5亿元议案后,海航集团方至今未拨付增资款,此前亦有传闻称海航集团准备退出。
 
  ●9成险企“偿二代”达标
 
  偿二代要求,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按季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季度报告需披露包括股权结构在内的基本信息,并要求保险公司采用股权控制结构图的方式逐级披露至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列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保险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主要指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状况、流动性风险和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险企官网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发现,截至5月9日,在124家已披露一季报的保险公司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超过150%)的险企有110家,占比88.7%;12家寿险、2家财险显示一季度偿付能力不足。
 
  在76家寿险公司中,65家披露了偿付能力一季报,综合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小于100%)有2家,接近监管红线(100% ~150%)有10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300%有35家,超过300%有18家。在已披露的风险评级分类的保险公司中,A类有26家,B类有32家,D类有2家。其中,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保寿险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348.45%、219.69%、262%,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均为A类。
 
  在76家财险公司中,59家披露了偿付能力一季报,综合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小于100%)有1家,接近监管红线(100% ~150%)有1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300%有27家,超过300%有30家。在已披露的风险评级分类的保险公司中,A类有16家,B类有31家,C类有1家。其中,平安财险、太保财险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5.45%、283.60%。
 
  根据一季报,监管机构对8家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其中,中融人寿、珠江人寿、天安人寿是由于偿付能力存在不足风险。珠江人寿因去年三季度偿付能力相关事项收到保监会监管函一份,已于2016年1月26日解除相应监管措施。珠江人寿、天安财险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18.07%、120.49%,接近监管红线。
 
  ●3家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中融人寿、新光海航人寿、国泰财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8.22%、3.91%、63.63%,为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险企。
 
  中融人寿方面表示,目前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已经全部停止开展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股票投资。在此基础上,正在加强与股东沟通增资工作,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增资扩股,以提升公司经营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预计2016年三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各季度均处于净现金流入状态。
 
  此外,保监会对新光海航人寿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监管约谈,要求双方股东于2015 年7月底之前提出改善偿付能力方案,停止开展新业务。
 
  在协调股东增资方面,新光海航人寿的进展并不顺利。一季报显示,2015年12月、2016年4月,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及第二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双方就改善偿付能力议题进行了磋商,但未达成有效共识和决议。因此,增资事宜尚无明确时间表。不仅如此,2012年4月,新光海航人寿第二届第一次董事会通过增资5亿元的增资议案。目前,股东新光人寿方与公司管理层正积极协调另一股东海航集团方尽快增资。
 
  由于股东增资未能成行,新光海航人寿在下季度仅能从停止开展新业务、通过办理再保险,降低对最低资本要求,及费用管控等方式延缓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趋势。
 
  国泰财险表示,公司已决定增资,增资计划已于去年12月上报保监会,暂还未批准,若保监会批准后偿付能力充足率将符合法定标准。
 
  根据规定,除了报送季度报告以外,保险公司在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及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等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及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还应当向保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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