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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地震保险制度
时间:2014-05-28 09:58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点击:

 

 

     

土耳其位于地中海和黑海之间,地处安纳托利亚断层带,地质构造不稳,属于地震多发地区,地震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占自然灾害总损失的65%。据统计,1925年至1988年期间,平均每年因地震死亡人数为1100人,导致5600栋建筑物被毁坏。长期以来,土耳其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地震保险制度,而是通过常规的保险产品提供地震风险保障。由于没有一个专门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保险公司经营地震保险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分散,从自身经营稳定性的角度,不愿意开展地震保险;另一方面保险意识相对落后,居民的存在一定的依赖思想,缺乏投保的积极性。1992年Erzincan地震发生后,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建立专门的地震保险制度,但由于社会的认识不统一,加上政府也没有积极性,因此,地震保险制度建设议而不决。

推动土耳其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契机是1999年的两次大地震,即8月17日发生的Izmit地震和11月12日发生的Marmara 地震,两次大地震给土耳其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伤亡人数分别达到了4.3万人和1.8万人,受损建筑物10万余所,300万人无家可归,经济损失则高达200亿美元。一年之内发生两次大地震,给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同时,政府也面临前所未有的社会管理和财政压力,让土耳其政府认识到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于是,2000年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土耳其开展了政府、保险公司和国际组织合作建设巨灾保险制度的尝试,设立土耳其巨灾保险共同体((Turkish Catastrophic Insurance Pool,简称TCIP),同时,推动巨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构建了以《强制地震保险法令》为主的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巨灾保险的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土耳其巨灾保险共同体(TCIP)是土耳其国家巨灾保险的运行平台,是一个依法设立的非盈利机构,隶属于土耳其财政部。这个平台由一个来自政府部门、私人机构和学术组织的7人组成的协会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地震保险精算费率体系,建立国家巨灾风险模型,确定风险暴露和最大可能损失,设计保险基金规模和风险转移机制,包括再保险计划和巨灾准备金。同时,开展防灾减灾研究,推动抗震标准普及。具体的经营运作,TCIP采用了外包模式,即将地震保险的保单销售和市场推广委托给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负责,将地震保险的损失评估则委托给保险公估机构负责。同时,其自身的运营管理则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给外部机构,招标授权期为5年,第一轮的中标方为Milli Re公司。在2010年-2015期间的招标中,由荷兰的Eureko公司中标,成为了TCIP的运营方。

土耳其地震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强制性,属于由政府经营的,独立于普通商业保险之外的专门保险。政府通过法律的方式,要求从2000年9月27日起,所有位于市区的住宅建筑物均必须参加保险,并明确用这一制度取代相关灾害法规中关于政府义务的规定。具体要求有:1)政府在2001年3月27日之后不再为居民提供灾后重建住宅的资金,对于不参加地震保险的居民不再享有获得政府灾后经济补偿的资格,也不能获得住房贷款;2)在住宅交易过程中,业主必须向房地产注册部门提供地震保险相关文件。同时,为了确保地震保险的推广,政府还要求业主在进行水、电、气和电话的开户时,必须提交已投保地震保险的相关证明文件。由于土耳其的农村地区的经济相对落后,大多数住宅建筑物的标准相对低,且缺乏相应的检查和监督机构,加之农村居民收入相对低,故对农村居民住宅没有推行强制地震保险制度,而是由他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投保商业保险。此外,对于企业的房屋建筑和政府的公共设施也不纳入强制地震保险范畴,由所有人根据需要投保商业保险。

土耳其地震保险的基本情况:1)承保风险:地震,以及地震引发的火灾、爆炸和山崩。2)保险对象:住宅建筑物本身,不含建筑物内财产的损失,也不负责营业中断造成的收入、利润等损失,更不包括人身伤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3)承保限额:原则上按照重置价确定。但作为决定重置价的重要参数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即按照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国家颁布统一的标准,如2013年,单位面积的建筑成本分别为:1)钢结构、加固混凝土框架结构:700土耳其里拉;2)砖石结构:500土耳其里拉;3)其他结构:260土耳其里拉。同时,每一份保单均有一个最高限额,以控制风险。2013年的最高限额为150000土耳其里拉(约为10万美元)。4)免赔额:保险金额的2%。

土耳其地震保险的费率是由财政部制定颁布的。费率体系将土耳其划分为5个震区等级,同时,将建筑物分为3类,形成了15挡费率。同时,每年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颁布新的费率表。此外,TCIP对每张保单有一个最低保费的规定。

土耳其地震保险偿付能力管理采用的是“内外结合、分层管理、政府兜底”的模式,即采用分层技术,将风险划分为6层进行管理。除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参与外,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和世界银行的资源,尽可能地分散风险。目前,土耳其地震保险的总体偿付能力为10亿美元,在这个限额内,绝大多数的风险均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移到国际市场。对于超过10亿美元的损失,则由政府“兜底”,政府一方面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方式,进行巨灾基金的积累,另一方面也在利用国际再保险手段来分散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

几点启示:土耳其地震保险制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巨灾风险管理的探索,具有独特和积极的示范意义。在制度建设之后的几次地震中均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和肯定。总结土耳其地震保险制度,主要特点有:1)较好地结合了发展中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采用了相对强制的模式,确保了地震保险的覆盖面以及作用的发挥。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通过设立“巨灾保险共同体(TCIP)”,直接管理并推动地震保险制度落地,同时,以其为平台,整合各方面的资源。3)建立并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地震保险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利用各种行政手段,推动地震保险普及。4)充分利用保险机构在营销、理赔和服务网络方面的优势,提高地震保险制度运营的效率。5)利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资源,较好地解决了偿付能力管理的问题。6)高度重视地震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尤其是重视居民和学生群体。同时,采用“双轨模式”,兼顾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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