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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勒比巨灾保险制度
时间:2014-05-28 09:59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点击:

 

 

    

2004年,“伊万”飓风引发了加勒比地区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关注。在这个背景下,加勒比国家政府与捐助国家和世界银行探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经过2年多的努力,2007年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CCRIF)正式成立。

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制度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巨灾保险模式,属于区域性巨灾保险共同体,同时,是以巨灾指数为触发条件的巨灾保险。其最大的特点是以各国政府为对象,即对加勒比地区各国政府在遭遇飓风和地震这类自然灾害损失时,通过巨灾风险保险基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关于“加勒比”成员国,通常有两个概念,一是加勒比海沿海国家,一般认为是20个;二是加勒比各类国际组织成员国,如1973年成立的加勒比海共同体有13个成员国,1994年成立的加勒比国家联盟共有37个成员国。

加勒比地区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一是均地处热带海域及板块活动较为频繁的大西洋,是飓风和地震的高发地带,巨灾损失巨大。据统计,1979-2005年期间,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66亿美元。如在2004年,有4个飓风接连穿过加勒比海,其中受到飓风“伊万”影响的国家达到8个。飓风“伊万”导致格林纳达的经济损失超过8亿美元,是该国当年GDP的两倍,其中政府损失为4亿美元,政府近乎破产。二是由于国土面积狭小、经济收入形式单一,经济总量十分有限,外债负担较重。这些国家一方面自身承受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也难以承受传统巨灾保险高昂的保费。结果使这些国家在面对巨灾损失时,往往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困境,即由于经济困难,无力买保险;而不买保险,遭遇巨灾损失后,则经济更困难。长期以来,这些国家在面对巨灾损失时,通常只能是依靠国际社会,包括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救助,但这种补偿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加勒比地区国家一直在探索巨灾风险损失的补偿制度。

2004年的“伊万”飓风再次引发了加勒比地区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关注,在这个背景下,加勒比国家政府与捐助国家和世界银行探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07年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CCRIF)正式成立,其目的是探索建立一种能够适应加勒比地区国家这种财政能力相对紧张,保费支付能力相对有限的巨灾保险制度,使得这些国家在遭遇巨灾损失之后,能够使财政压力得到适当缓解。

CCRIF采用的是一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即在开曼群岛(自由港)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的保险公司,公司董事会是由参与国和捐助国任免的董事会控制,由董事会聘请管理团队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公司的运作包括了整体战略制定、确定发展规划、建立风险模型、进行保险定价、开展市场营销、安排风险转移、资金投资管理等。CCRIF资金的主要来源为:1)各国捐助;2)保费收入;3)投资收益。资金积累从成立之初的5500万美元,到2009年达到最高值9000万美元。目前,CCRIF年保费收入为2200万美元,为单一成员国赔偿限额的2.25倍。目前,CCRIF共吸纳了加勒比地区20个成员国中的17个。

CCRIF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一是风险分散作用明显。基金成员国面积广大,风险的相关性较小,使得巨灾损失能够得到有效分散。依托CCRIF进行成员国巨灾风险的集中管理,大大降低了风险资本的需求,大约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四分之一左右。二是成本较低。通过类似互助保险的模式,同时,采用了“巨灾指数”理赔模式,大大简化承保和理赔的管理,加上地处自由港的税收优惠,使得CCRIF运行效率极高,成本非常低。保费水平大约是商业保险市场的50%。三是指数化管理。即与传统保险不同,CCRIF不是通过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和赔付,而是通过事前的约定,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如地震的震级和烈度,飓风的级别等,确定赔款。这种模式使得经营,特别是理赔变得非常简单,完全采用“无现场”作业,并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四是财务稳定性较强。CCRIF除了自身的准备金积累外,还通过再保险的方式,与国际再保险市场开展合作,有效分散风险,同时,还与世界银行合作,通过非传统风险转移模式(ART)开展风险互换。从目前的情况看,CCRIF能够有效抵御1430年一遇的风险。

CCRIF成立之后,总体运行平稳,且作用不断发挥,并得到成员国的广泛认同,也为全球巨灾风险管理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基金成立不久,2007年11月在东加勒比海就发生了一次7.4级地震,基金迅速向圣卢西亚和多米尼加支付了100万美元的赔款。2008年9月飓风袭击了加勒比南部的大特克,基金向该国支付支付了630万美元。2010年1月12日,加勒比海岛国海地发生了7.0级地震,在地震发后,基金迅速做出理赔决定,两周后就向海地政府支付了约800万美元的赔款,这笔赔款为海地政府迅速恢复运行职能,组织灾后重建起到关键作用。

几点启示:1)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平台,将风险承担能力相对弱的个体集合,在更大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散和共担。这一模式,为我国解决省级巨灾风险分散提供了可借鉴的范式,即通过建立“中央巨灾保险基金”,分散和平衡各省的巨灾风险;2)通过CCRIF这种商业模式,同时,采用“巨灾指数”经营模式,确保了运行高效,成本相对较低。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1000万-5000万美元的赔偿限额,相应需要支付的保费为20万-200万美元,成为成员国“买得起”的巨灾保险;3)适度控制赔偿程度,确保保费负担合理。CCRIF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费支付能力非常有限,所以,制度设计将“起赔点”定得相对较高,赔偿比例控制在20%左右,即只是满足受灾国政府保证基本运行,同时,将保费控制到最低水平。如,2010年海地政府支付的保费仅为38.55万美元,而获得的赔款达到800万美元;再如,CCRIF计划将年保费与单一成员国赔偿限额比例,从现在的2.25倍,逐步降低为1.5-1.75倍,进一步减轻成员国的负担。4)导入“巨灾指数”技术,极大地简化了业务管理模式,省去了高额的事前监督和灾后损失评估的成本,一方面运行效率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经营成本大幅度降低。这种模式为我国未来的巨灾风险损失管理,特别是“中央巨灾保险基金”和灾区损失评估提供有益的经验。5)采用多种形式的风险分散机制,最大限度地分散了单一成员国和地区的巨灾风险,特别是开展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尝试,使得巨灾风险不仅在区域,更在全球,不仅在保险市场,更在资本市场进行分散。这些实践,为我国的巨灾风险分散也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探索。6)CCRIF不仅是一个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同时,也是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参与加勒比地区政治和经济的一个平台,CCRIF一开始其实上是日本政府援建的项目,目前,日本政府每年为CCRIF提供160万美元的资助。同时,世界银行也深度参与了运营管理。我国面临着在国际舞台上更好地发挥作用的课题,通过参与区域性的巨灾风险管理平台也是一种方式。如,利用我国的灾害信息和专业优势,建立“东盟巨灾保险基金”,提升和巩固我国的区域政治和经济地位。再如,进一步深度参与“亚洲备灾中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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