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业内人士坦言,健康险税优细则将出,或撬动数百亿市场空间,“随着个税优惠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地,保险需求的上升必将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险的发展。”
哪些人适用于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通知指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什么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表示,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将在哪些地方开设试点?
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