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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两会代表齐呼吁:建立统一受护标准 促进养老体系建设
时间:2017-03-09 14:5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致鸿 点击:

3月6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下称“《规划》”)。《规划》指出,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事实上,《规划》提及的“长期护理保险”正是多位保险界全国两会代表关心的话题,如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等人均在各自提案中对这一话题有所涉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对上述全国两会代表和业内人士的采访发现,我国在长期护理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护理需求认定标准不统一,并由此带来分散化和制度碎片化的隐患。为此,应该尽快制订全国统一的、与不同失能水平相对应的护理服务分级标准,并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护理服务分级缺乏

  2016年7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明确15个省级及地市级市为试点单位,标志着国家层面推进全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启动。

  不过,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实际操作中尚存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戴皓认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护理服务,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被保险人需要哪种级别的护理服务,如是居家护理还是在专业护理机构接受护理。目前,我国在老人生活能力评估上并无统一标准。”

  戴皓续称,“比如,上海标准分为正常、照护一到六级计7个等级,而南京标准是正常、半失能、失能等3个等级。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的评估标准更是千差万别,通常根据自己的收费模式设置不同的护理级别,护理级别设置较为简单的仅有3个级别,比较复杂的会有11个级别甚至更多。”

  对此,孙洁表示认同。具体而言,“体现在缺乏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和鉴定工具;护理服务分级划分依据、划分标准不统一;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护理分级标准不同;失能等级、护理分级尚没有与保险机制有效衔接、不能挂钩联动等方面。”

  以“失能等级、护理分级尚没有与保险机制有效衔接、不能挂钩联动”为例。孙洁称,“目前,我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刚刚起步。此前无论机构养老还是社区养老均实行收费制。政府按照养老院的建设成本和日常运营成本对养老院和具有养老功能的社区进行补贴,然后再由机构或者社区向护理人员进行支付。由于各地、各个系统、各个部门分属分管,各自失能评估标准不一、收费标准不一,但是因为没有实行保险制,因此也无从涉及保险津贴给付。”

  建立统一受护标准

  基于上述情况,建立统一的失能失智评估标准和护理服务等级体系已经迫在眉睫。正如戴皓所言,“在养老行业发展初期,长期护理保险还未全国推行之时,宜考虑长远,及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建议由国家民政部牵头,组建一个跨部门的评估标准起草班子,形成全国性统一评估体系。”

  对此,孙洁坦言,“护理服务等级与给付的服务内容及时长、待遇水平等直接相关,准确划分护理等级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护理服务等级的划分需要注重护理需求,而护理需求又与护理质量紧密相关,所以护理等级划分的准确性也会影响对护理质量的管理和衡量。在护理等级划分和需求衡量方面,可以借鉴国际通行的评估工具。”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借鉴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细分护理分级,并且应该将阿尔茨海默病和老年痴呆病症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的失能评估工具;建立护理服务分级与保险给付相衔接的费用补偿机制,提供和护理分级基础上的保险待遇给付;评估机构应由社会组织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以保证失能评估的公正、公平与客观。”孙洁续称。

  此外,戴皓认为,“有了统一的评估标准后,相关部门还要对不同等级对应的基础养老服务内容做出规范。养老机构可根据评估标准和自身情况,为老人提供订制式养老服务,改变市场提供养老服务的盲目性,满足老人真正的需求,并且制定相应等级可享受到的社会福利,组织养老护理机构的评估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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